目的
- 以下指引旨在為大學成員及公眾釐清使用香港大學的名稱,確保使用得宜,制定指引是為了確保大學名稱能準確和恰當地使用,以及強調院校的問責。
- 大學名稱的使用不僅限於其學術、行政單位及合作伙伴。大學成員亦可以個人名義發表意見或作出認可。如牽涉任何財務考慮,必須通知大學並披露任何擬定的協議。大學期望職員無論以專業人士還是行內專家身份發表專陳論述或公開聲明時,均需保持最佳專業操守。
- 由於大學的名稱將在不同情況下被廣泛使用,因此,這套一般原則及指引未必能夠全面涵蓋所有情況。如有疑問,港大及公眾人士可徵詢大學教務長的意見。
定義
以下是大學名稱和活動的定義:
- 「名稱」包括「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香港大學」、簡稱「HKU」、「港大」、所有其他名稱、縮寫、標誌(不論是否已註冊為商標),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標誌隱含與港大有關聯;和
- 大學的活動包括其教學、研發、社區服務、行政和宣傳工作,以實現其知識和教育目標,以及有否商業利益的諮詢服務。
應用
這些原則和指引適用於以下單位及人士:
- 「大學成員」,包括大學的所有職員和學生;
- 大學的研究及學習分部、行政和服務部門、公司、註冊員工組織、贊助或註冊的學生團體;
- 大學支持的團體,如校董會和校務委員會成員、校友團體等;
- 政府和其他法定機構;
- 公眾人士,不論是以個人或團體身份,因參與大學活動而需要使用大學的名稱; 和
- 印刷品、電視節目、影片、動畫及任何形式的電子媒體。
一般原則
當校長或其指定的主管授權批准使用大學名稱時,除其他因素外,應考慮以下準則:
- 使用大學的名稱時必須必須確保不會對大學的聲譽或其他利益受損。
- 若因使用大學名稱而與大學有任何直接或暗示的關聯,必須先得到大學認可其與大學的關係。
- 在使用大學名稱來描述或宣傳活動前,必須確保活動符合大學認可的知識和道德標準; 並且在實際應用中,應嚴格要求正確使用,以防止失真或錯誤資訊。
- 根據財務及企業管理處和港大科橋有限公司所管理的相關時間表和程序,透過使用大學名稱而建立與大學的關係,並因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應公平地攤分予大學所有。
- 參與和協辦大學活動的公眾成員,包括個人和團體,已等於使用大學名稱;和
- 大學名稱(或任何形式的標誌)出現的格式或媒介必須正確使用及保持美觀,避免冒犯公眾或引起反感。
指引
- 在批准使用大學名稱上,校長或其授權的主管保留最終決定權。[例外:任何在標誌手冊中指定的材料或版權/知識產權轉讓大學下的產品/服務均可獲整體或個別類別批准。]
- 個別學院、學系、研究和學習分部、行政及服務部門的名稱使用前應事先獲得校長或其授權的主管批准。 [有關籌款、廣告和宣傳工作、涉及財財政考慮的服務/產品的銷售和分銷,以及金錢交易,必須獲得校長或其授權主管的明確批准。]
- 常規大學活動以外的活動,職員和學生,不論個人或團體,只能於獲得校長或其授權的主管的批准下使用大學的名稱(包括各學院、學系、研修和學習分部、行政及服務部門的名稱)。已獲得整體或類別批准除外。,除非已經給予整體或個別類別批准。
- 在使用或獲授權使用大學的名稱(包括個別學院、學系、研修及學習分部、行政和服務部門的名稱)以識別身份或表示與外界合作活動的聯繫(如合約研究、公開聲明、合著等),教職員和學生應確保使用名稱並不代表大學對所涉及的特定活動、產品或刊物的認可或責任。
- 展示、列出或建議大學:
- 作為任何產品或服務的用戶或代言人;或
- 作為商業產品、服務、活動或刊物所依據或衍生的研究資訊來源;或
- 參與商業產品、服務,活動或刊物的評估或分析的廣告一般不受鼓勵。在大學相信其聲譽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個別情況下,有可能作出特殊批准。[正常情況下,在研究諮詢協議中使用大學名稱應包含免責條款,以免除大學名稱在研究結果和報告發佈後被用作商業用途。標準條款載於附件一]
- 以任何形式或媒介使用大學的名稱(包括各學院、學系、研究和學習分部、行政及服務部門的名稱)前,應取得校長或其授權主管的批准。
附件一
關於在研究顧問協議中使用大學名稱的免責條款
「贊助者不得以損害研究人員聲譽和/或利益的方式發佈任何內容[此處定義為『香港大學,包括/或其學院、學系、研究和學習分部、行政及服務部門』]。如果贊助者希望公佈研究結果,必須在出版前獲得研究人員批准。(以此為目的之出版刊物包括學術論文、文章、報告、廣告,不論在期刊、報紙、雜誌、電視、網絡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媒體發表)。如若獲得批准,申請者應向研究人員提交其希望發佈的出版物副本、擬用於發佈在媒體的資訊,以及研究人員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詳細資訊,以評估該出版刊物對研究人員的聲譽和/或利益的影響。」
2005年6月更新
(摘錄自2003年4月29日獲校務委員會通過的《使用大學名稱和標誌的政策及指引》)